第十二条

有效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将废弃电动自行车交由有相关资质的回收处理服务单位进行处置。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