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药品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依法委托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