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明确监督管理责任,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信息公开共享机制以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