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区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受理举报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对举报属实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