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药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药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药品安全工作和药品监督管理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