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人员,承担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