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药品管理条例/第五章 药品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自治区应当加强农牧区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偏远区域聘用乡镇、村药品协管员,协助开展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药品协管员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聘用,负责宣传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提供违法行为线索等工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