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自治区加强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建设,配备满足检查工作要求的检查员,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等场所、活动进行合规确认和风险研判。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