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药品管理条例/第五章 药品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自治区应当加强药品检验机构能力建设,保障药品检验机构配备相应的技术装备和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自治区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制定年度药品质量抽查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对不合格药品及时开展核查处置。抽查检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财政列支。自治区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告药品质量抽检结果,并建立药品质量评估制度。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