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覆盖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药品安全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