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藏药执业药师队伍建设。自治区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藏药执业药师资格认证工作。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