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自治区应当完善和实施药品储备制度,保障重大灾情、疫情等突发事件的药品供应。

接受捐赠或者赈灾药品,应当向所在地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药品进行检查,必要时进行抽检。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