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自治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基本药物的生产储备和供应。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使用。

自治区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建立药品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制定药品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按照规定程序将需要增补的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中药(藏药)饮片纳入医保目录范围。

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自治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