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制剂调剂的审批。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制剂调剂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调剂使用的医疗机构制剂应当安全有效、质量可控,调剂的制剂品种应当是取得制剂注册批准文号或者取得传统工艺配制制剂备案号的品种。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