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医疗机构委托配制中药(藏药)制剂的,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委托配制制剂的质量标准应当执行原批准的质量标准,委托方与受托方对配制的制剂质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