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品种,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准文号。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藏药)制剂品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不得发布医疗机构制剂广告。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