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药品管理条例/第四章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医疗机构调配药品的工具、设施、包装材料、容器和工作环境,应当符合卫生和质量安全要求,不得对药品产生污染,影响药品质量。医疗机构调配药品需要对原最小包装的药品拆零的,应当做好拆零记录,并保留原最小包装物和药品说明书至销售完为止。拆零后的药品包装物表面应当注明药品名称、用法用量等内容。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