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药品管理条例/第四章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医疗机构不得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医务人员或者部门、科室绩效考核的依据。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不得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医疗机构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