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药品管理条例/第四章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和药品损害事件监测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