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药品管理条例/第三章 药品经营第十八条有效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