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