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药品管理条例/第三章 药品经营第十六条有效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仅从事乙类非处方药零售活动,实行告知承诺制。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许可证规定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药品。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