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药品管理条例/第二章 药品研制、注册和生产第十四条有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药品出厂放行规程,明确出厂放行的标准、条件,对药品进行质量检验,并对药品质量检验结果、关键生产记录和偏差控制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标准、条件的,经质量受权人签字后方可出厂放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不得出厂,不得伪造、编造药品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