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药品管理条例/第二章 药品研制、注册和生产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药材资源,推进合法化、规范化、规模化、标准化种植养殖中药(藏药)材。自治区建立中药(藏药)材质量追溯体系。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购进中药(藏药)材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中药(藏药)材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和购销记录制度,并标明药材产地。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