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