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药品标准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自治区药材质量标准、饮片炮制规范、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和制剂质量标准制定、修订等工作。

鼓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相关单位和社会力量参与前款标准研究工作。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