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建设占用未利用地的,应当办理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时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由农用地转用批准机关一并审批。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