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二十五条有效建设占用未利用地的,应当办理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时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由农用地转用批准机关一并审批。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