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征收土地的,应当同时提出征收土地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依法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审核上报的,应当先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核。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