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耕地质量的保护和提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耕地种植条件。

因人为因素损毁耕地种植条件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行政机关、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具备鉴定能力的机构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相关主管部门申请。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