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耕地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农业用地,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用地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规定备案,并将用地信息上传至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设施农业用地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破坏耕地耕作层;不再使用的,应当及时恢复种植条件。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