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和长期撂荒,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耕地质量,保证其用途、质量和产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保护奖励机制,对耕地保护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