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耕地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和长期撂荒,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耕地质量,保证其用途、质量和产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保护奖励机制,对耕地保护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