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农业用地,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用地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规定备案,并将用地信息上传至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

设施农业用地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破坏耕地耕作层;不再使用的,应当及时恢复种植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