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安全、节能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

禁止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以及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