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依法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

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每年向所在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情况。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