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章 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第四十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并将监督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的具体比例由检验检测机构所在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