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章 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第三十九条有效特种设备的受检单位对检验检测的数据或者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检。受理复检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委托其他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所需费用,由提出异议的单位先行支付;原检验检测数据或者结论错误的,复检费用由原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承担。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