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章 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第三十八条有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跨地区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时,应当在实施检验检测前书面告知自治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设备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将检验检测结果按照有关规定报负责设备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