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章 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第三十四条有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项目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工作。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