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销售和使用第三十三条有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或者采取相关应急措施,并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