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销售和使用第三十二条有效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