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销售和使用第二十条有效出租特种设备,出租人应当对所出租的特种设备安全性能负责,并向承租人提供以下资料:(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二)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与使用修理说明、监督检验证明;(三)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