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销售和使用第二十一条有效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暂停使用一年以上,使用单位应当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停用备案手续。启用已停用的特种设备,应当到原登记机构重新办理使用手续。启用已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还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验,检验合格后,办理启用手续,方可继续使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