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销售和使用第十九条有效特种设备的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特种设备进货检查验收和销售台账制度,验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与使用修理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证件不齐全的特种设备。对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存在缺陷的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协助制造单位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