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建立中医药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问题,督促检查中医药有关工作落实情况。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