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保障和促进第九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建立中医药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问题,督促检查中医药有关工作落实情况。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