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中医药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及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中医医疗机构等级医院评审及其他评审鉴定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二)挪用、截留中医药专项经费的;(三)利用职权侵犯中医药机构和中医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