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撤销或者合并公立中医医疗机构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