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中医药条例/第五章 教育科研与交流合作第五十一条有效鼓励开展中医药人才、信息、学术交流、知识普及、医疗技术服务、科技成果转让以及科研课题研究等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从事中医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