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中医药条例/第五章 教育科研与交流合作第五十条有效鼓励中医药机构和中医药从业人员申请中医药专利、地理标志、药用动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支持开发中医药专利产品、注册商标及对有关中医药著作进行版权登记。对不适宜专利保护的工艺、方法等,可以采取技术秘密的方式实施保护。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