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鼓励中医药机构和中医药从业人员申请中医药专利、地理标志、药用动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支持开发中医药专利产品、注册商标及对有关中医药著作进行版权登记。对不适宜专利保护的工艺、方法等,可以采取技术秘密的方式实施保护。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