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中医药条例/第五章 教育科研与交流合作第四十八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中医药科研机构、临床研究基地、重点研究室、重点实验室、领先学科和重点学科的建设,支持中医药理论研究、临床研究和新技术的开发应用,加快中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和转化,推动中医药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