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根据临床用药需要,医疗机构可以凭本医疗机构医师的处方将中药饮片再加工为散剂、丸剂、膏剂、片剂、灰剂、锭剂、胶囊剂、颗粒剂、口服剂、栓剂、气雾剂、酒剂、酊剂等。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