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药与制剂第三十三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药材和中药医院制剂质量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